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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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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54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4日18:14:59 打印此页 关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当前比较重要的一种消费方式。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有哪些,是什么?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答: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析: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超过账上资金额度的使用行为。

    实质上,就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透支又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其区别在于行为人心理上的差异:

    善意透支在心理上有“先用后还”的意思;

    恶意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并在行为上躲避债务。

    “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②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③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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